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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
2011-03-24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改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条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坚决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保障从业人员健康权益,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全面加强我省职业健康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健康发展的理念,把经济发展建立在保障从业人员健康权益的基础上;深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主体责任;加大政府对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管力度,负有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监管;加强职业健康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典型案例和防护知识;强化职业健康执法监察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要严格执法,严肃处罚,促进我省职业健康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主体责任

2、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明确职业健康工作负责人,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按照不少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其中从业人员为100至300人的至少配备2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3、加强职业健康三项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承诺制、责任制,制定职业危害申报、告知、培训教育、检测检验、日常监测、防护设施维护保养、个体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排查治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控制职业危害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等制度,编制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4、强化职业健康培训。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取得职业健康培训合格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

5、认真做好职业危害的申报及告知工作。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6、落实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对接害人员按规定组织岗前、岗间和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的人员从事接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应当如实、无偿提供档案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8、严格限制使用有毒物品。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和符合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包装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必须附具说明书,如实载明产品特性、成分、存在的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9、确保工艺技术合法合规。要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确保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并与生活场所分开;按规定设置辅助用室,从事高毒物品作业的应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

10、设置并有效运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采用与职业危害相应的防护设施,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并按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11、加强作业场所现场管理。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一般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通讯报警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12、规范进行职业危害检测检验、评价和日常监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按规定做好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发现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限值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符合要求。

13、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机构按规定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和验收评价。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验收评价报告按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审查合格。未经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14、严格执行许可准入制度。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办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今年列入发放许可证的箱包制鞋和冶金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做好检测、评价、整改和申报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许可证,否则将依法实施关闭。要通过严格的准入把关,提高职业健康门槛,淘汰落后,提升职业健康整体水平。

15、及时上报和处置职业危害事故。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职业危害事故,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足额支付所需费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三、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6、市、县、乡三级政府实行“一岗双责”。职业健康工作要由党委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党政领导实行“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实现责任体系全覆盖,形成健康发展的强大合力。将职业健康纳入政府工作计划和考核体系,并与之同时部署、同时推进、统筹考核。

17、加大职能部门的监管力度。负有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合力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管监察力度,对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严格把关,强力推行许可证制度,积极推进检测、评价、培训等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严格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职业病检查、诊断、鉴定、救治及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切实做好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管力度,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工会要积极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8、加强职业健康监管监察机构建设。各设区市和监管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必须设立独立的职业健康监管监察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人员,配置必要的执法装备、设备和仪器,确保“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四到位。各级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要明确职业健康工作负责人,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确保履职履责的人力物力。

19、加快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职业健康的支持力度,设立职业健康专项资金,加快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按照“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归口负责、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快职业危害检测检验、评价评审、宣传培训、应急救援、专家库等支撑体系的建设;卫生部门要加快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支撑体系的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工伤认定、伤残评定、工伤保险、工伤赔付等支撑体系的建设。

20、强化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各级、各部门、各新闻媒体要以强烈的责任意识,大力宣传职业健康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大措施,普及职业健康知识,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事故案例,在全社会营造职业健康的良好氛围。加强对职业健康监管监察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业务素质、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守法观念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意识;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接害职工的全员培训工作,普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掌握操作规程,了解应享有的权利,增强防护意识和能力。

21、建立实施职业健康“黑名单”制度。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职业危害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职业危害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阻挠执法、重大隐患整改不力、拒不执行监察指令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入职业健康“黑名单”,由安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会、银行、证券等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评优评先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取消限制的,必需由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行政处罚、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已落实到位的审查意见。

四、规范职业危害事故等级和调查处理

22、明确职业危害事故等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职业病10人以下的;较大事故是指造成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重大事故是指造成职业病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职业病100人以上或者死亡10人以上的(本意见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职业危害事故不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23、规范事故调查权限。职业危害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牵头,会同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查处。特别重大事故由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事故调查组,较大事故由设区市事故调查组,一般事故由县(市、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4、按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于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接到报告后,分别逐级上报至省主管部门,同时报告当地政府,每级报出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补报。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25、积极进行事故处置。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实际情况立即停止导致职业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保护事故现场、及时组织施救。卫生部门应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和医学观察。

26、严格事故调查程序。事故调查组应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认定事故性质,确认是否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和防范事故再次发生的改进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事故现场情况、伤亡情况,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批准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职业危害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五、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27、全面启动职业健康监察执法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全面启动职业健康监察执法工作,把监察执法作为职业健康工作的核心和灵魂,通过监察执法推动各项工作的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职业健康监察执法进行干扰或设置限制性条件。对重大或典型非法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加强联合执法,共同严厉打击。

28、加大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设立或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未落实职工培训、作业现场不符合规范要求,未进行职业危害的申报告知、违规使用有毒物品、未进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未履行“三同时”规定、未按规定配备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以及阻挠抗拒执法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律按上限处罚。对一年中发生两次及以上或连续两年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以后两年内、其违法行为一律按上限处罚。对重大、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主负责人终生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领导职务。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领导职务。发生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触犯刑律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追究实际控制人和上级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29、严格责任追究。凡因失职、渎职造成特别重大事故、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的,都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凡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或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设区市、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县(市、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评为先进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及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一年内不予提拔重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设区市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对非法和重大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的要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其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监部门及其他负有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职业健康违法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受理举报的部门对举报事项应当认真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告知举报人,查证属实的应当按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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