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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2011-01-11



冀安监管执法〔2011〕1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

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全面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切实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有效防范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2011年将进一步加大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执法监察工作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职业卫生监察机构建设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职业卫生执法监察是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关系广大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安监执法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卫生工作的部署要求,充分认识职业卫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执法监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级安监执法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执法监察作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加强作业防护,切实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职责,健全机构。为进一步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中编办发〔2003〕15号文件明确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划转到原国家安全监管局。2010年10月18日中编办印发的《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编办发〔2010〕104号)对安全监管部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又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据此,省编办已正式批复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成立安全生产监察四处,负责全省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目前,省总队专门配备了人员、车辆、装备,职业卫生安全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已正式起步。但从全省情况看,各地工作进展很不均衡,有些市安监支队还未成立职业卫生执法监察机构,个别县还未实现职业卫生工作移交,即使已移交的,工作也还未开展起来。为保证工作及时有效地开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抓紧向同级政府请示,争取最大支持,设立专门的职业卫生执法监察机构;要配备专门人员,选配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职业卫生工作、熟悉相关业务的同志来负责此项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好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执法监察工作。

二、严格企业职业卫生管理

(一)完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等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规定,配置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二)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排查治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控制职业危害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度等十项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加强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结果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要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评价。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要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要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高毒作业场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四)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必须符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07)的相关要求。要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档案中包括以下内容: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生产经营单位要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五)强化职业卫生培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要按规定参加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每次不得少于8学时,保证作业人员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能力。不具备培训能力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或单位进行培训。

(六)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按规定设置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在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特别是对于涉及高毒物品作业场所,一定要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2007)要求,认真履行告知义务。

三、强力推进职业卫生执法监察

(一)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执法工作氛围。各地要积极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工作,使生产经营单位充分认识职业危害的严重性,充分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要求的严厉、严肃性,了解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我省职业危害监管监察的有关方针政策,并将宣传工作贯穿于执法检查的整个过程,增强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意识,提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水平,切实履行法定义务,提高劳动者职业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加强培训,提升职业卫生执法监察水平。职业卫生执法监察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做好业务培训非常重要。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要把执法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做。省局将采取各种措施,拓宽培训渠道,对全省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检查能力。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卫生执法培训,为做好职业卫生执法监察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三)突出重点,打开职业卫生执法监察局面。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执法突破口,突出重点行业、重点部位和重点内容,开展职业卫生执法,全面开创职业卫生执法监察新局面。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职业危害告知情况;防护设施的配备及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情况;作业场所警示标识、警示说明、公告的设置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情况;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体检)及健康档案的建立情况。

(四)严格执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执法监察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0〕30号)要求,严格执法,严肃处罚,对查处的重大隐患和职业卫生违法行为,要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做好对企业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帮扶企业规范职业卫生管理,加强职业危害防护,不断改善职工作业环境。

(五)开拓创新,探索职业卫生执法监察工作机制。 职业卫生执法监察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的知识新、范围广、环节多、因素复杂。各级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要注重与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和安监执法系统内部交流,及时掌握情况,把握本地职业卫生动态。切实更新观念,开拓创新,探索新的监察机制和工作模式,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卫生执法队伍,积极有效地开展职业卫生执法监察工作。

请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将本通知印发至辖区内所有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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